這兩天的開場人物李馬克
在台灣警方的高效率下
九天就把他給抓了起來


在美犯下多起性侵嬰幼兒的戀童癖犯李馬克 (Mark Lee)上個月潛逃來台,經美國在台協會請求我國警方協助追緝,刑事局國際科十五日下午在北市東區將他逮捕。


李馬克
和妻子在美國加州開設托兒所,涉及多起嬰幼兒性侵、凌虐以及猥褻兒童案。去年他遭美國法院以六項罪名起訴,判刑四十八年,保金200萬美金,並且要求強制就醫。但李馬克卻在去年十二月潛逃出境到香港,2009年一月以觀光名義來到台灣。


據了解李馬克今年五十八歲、185公分、92公斤,疑似因為有戀童癖,在美國涉入多起嬰幼兒性侵案以及猥褻兒童案,被美國聯邦調查局列為重大通緝犯。


由於李馬克對幼童極具危險性,逃亡後,美國聯邦調查局從出境資料查出他在今年元月八日從香港到台灣,於是註銷他的護照,並通報美國在台協會協助查緝。


美國在台協會二月六日通知刑事局國際科,
警方調查後,發現這名美籍通緝犯入境後就失去蹤影,警政署因而將他的照片發函到各縣市警察局,刑事局國際科幹員經過十多天的追查,十五日下午掌握李馬克在忠孝東路四段一家氣球屋現身,四名幹員立刻前往,將這名美籍通緝犯逮捕。 


警方指出,李馬克因為護照被註銷,加上過了卅天落地簽證的時間,警訊後,已先送至移民署外國人收容所,日後將由美國聯邦調查局派員來台押解他返美受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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歲、住在台北國東區,離李馬克租屋處只有三步之遙的歐馬克東剪西貼報導】


編按:歐馬克為飛碟電台 (FM92.1) 深夜節目青春點點點的主持人,曾不只一次在廣播中提到,若是沒有受教育的話,他一定會變成一個強暴犯。至於現年三十八歲的他,每晚在飛碟電台與青春聽眾的互動,是否也是一種戀童的表現則不得而知……



美狎童狼 交換黃芳彥吧
【聯合報陸以正/退休外交官(台北市)

王又曾和金世英夫婦掏空力霸集團資產,究竟吞沒了多少錢,難以計算。不同檢察官有不同的估計,台北地院法官則認定為四百多億新台幣。案發時王又曾夫婦二人原在上海,後來赴美。王令麟的妻子蔡雪卿也有美國籍,雖同在美國,並未與公婆同住,法院認為王令麟如想偷渡輾轉赴美團聚,並非全無可能,所以他最近才又因調查站情資不實,到看守所渡過春節,一周前才再度交保獲釋。 

還記得兩年多前,輿情憤慨,責備政府為何不向美國交涉,把王又曾夫婦引渡回台,接受司法審判麼?我查證過,金世英有美國籍,她拿的是美國護照;王又曾則基本上仍為中華民國國籍。政府雖然吊銷了他的護照,問題在台美間並無引渡條約,只有司法互助協定,其中關於引渡事項,文字含糊不清。美國國務院因而耍賴,常拿什麼遵守司法程序之類的言辭,拒絕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的王又曾,交給我政府審訊。
 

好吧,姑且把王又曾的案子擱下不提。但捲入陳水扁夫婦貪汙不知多少億元各種弊案,屢傳不到的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,照他自己說詞:既無美國籍,而綠卡只在申請中,美國總該應我國透過外交管道的請求,把他送回台灣,接受特偵組訊問吧?
 

老實說,在通常情形下,國務院可能又以各種理由推托,甚至搬出人道主義的大道理,不肯幫忙。現在好了,昨天聯合報頭版頭條報導,美國頭號狎童狼「馬克李」,在台北被刑警局逮捕了。此人被加州高等法院依六件猥褻、凌虐嬰幼兒的罪名起訴,求刑四十八年,並裁定以兩百萬美元交保。但他在2007年底就在強制治療其間脫逃,去年底逃亡香港,上月初來到台灣。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已表示感謝刑警局的效率,希望把馬克李盡速引渡回加州,繼續未完的審判程序。
 

我要呼籲:刑警局千萬不可隨便就把他交給美國。我們在交涉眾多引渡案時,受夠了美國的拖延手法。這次不妨說:很好,請你先把王又曾和金世英夫婦,或至少仍具中華民國國籍的王又曾送回台灣,大家都不吃虧。
 

退而求其次,美國至少也得拿黃芳彥來交換,以一換一,各取所需,才符合公平正義。這是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則,關係我國主權是否受到尊重,法務部王部長清峰和外交部歐部長鴻練都不可等閒視之。
 



以小搏大 談談「換俘」吧 
【聯合報薛爾毅/退休法官(台北市)

十六日聯合報頭版報導,美國頭號狎童狼馬克李在台北被警誘捕成功。由相關報導可以認為是一件「重案」。
 

我們也有許多重案相關人滯美不歸,我們官方說他們是美國公民或有綠卡,無法強求歸案,又說雙方沒有簽訂引渡條約,不可能引渡,何以美國人那麼容易歸案?不必引渡程序呢?
 

一、刑事警察局接獲美方求助,九天內便誘捕成功。
 

二、訊問後,當晚送到移民署所屬「外國人收容中心」安置。
 

三、持續和美方協調,安看遣返作業。
 

唉!何必那麼急呢?依照我們的刑事訴訟法,我們的司法對該狎童案是有管轄權的,因為馬克李在台北被捕,正是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「被告所在地」,有權管轄。筆者認為警方應先把馬克李送給檢察官,再作後續處理。當然,被告是外國人,被害人也是外國人,我們不必要爭辦這件案,但是也應想一想,我們的許多刑事被告,政府對他們的態度何以那麼消極呢?
 

可憐弱國無外交!馬克李可否作為以小搏大的籌碼?說得具體一點,可以經由外交途徑,談談「換俘」嗎?

 


一人換一人,聽起來好像是十分合理的做法。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引渡的義務,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,由於屬地管轄權的原則,被請求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引渡。對於李馬克案件來說,台灣和美國沒有引渡條約,所以台灣想引渡就引渡,不想引渡就不引渡。陸大使的平等互惠與主權尊嚴的呼應,當然是台灣人民所欲所求,但是考量國際現實與情勢,似乎台灣也只能一味付出,不求(美國)回報。

實際上,黃芳彥目前還是證人身分,沒有涉及犯罪,不符合引渡的要件。若要美方幫忙引渡回台,最起碼也要特偵組把它改列被告才有可能。現行的辦法,是否可透過交涉,引用我國與美國於2002
年間所簽訂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,申請美國協助取得黃的證言呢?先用李馬克換一份證詞,以便國內貪瀆案的偵查,再藉由此次事件,加速與美簽訂引渡條約。這樣才是比較實際的做法吧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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